根据第14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这里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通常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或者履行单位分配的科研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包括使用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资源进行研发活动。
该条款的意义在于明确职务发明的归属,避免因权属不清而影响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同时,也鼓励单位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推动科技进步。此外,为了保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具体方式和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就职务发明的权属问题产生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发明的性质、完成过程、资源使用情况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总之,专利法第14条在保护单位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兼顾了发明人的利益,是我国专利制度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规范,对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