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所谓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该条款的意义在于确保专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防止对已有技术进行重复保护,同时也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通过设置新颖性标准,专利局可以筛选出真正具有创新价值的技术方案,从而保护真正的发明人和创新者。
此外,第23条还明确了判断新颖性的标准,即是否在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或申请。这为专利审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企业和个人在进行技术研发和专利申请时提供了清晰的指导。
总之,专利法第23条是专利授权的重要基础之一,对于维护专利制度的公正性和促进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