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的部分主要内容摘要(因篇幅限制,无法提供完整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无效、终止、复审以及专利权的保护等事项。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负责专利的审查和授予。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是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享有专利权。
第五条 申请专利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及附图等文件。
第六条 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撰写,必要时可附英文译文。
第三章 专利的审查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第八条 实质审查包括对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条件的审查。
第九条 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作出说明。
第四章 专利的授权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 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专利的无效与终止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某项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
第十三条 专利权人可以自愿放弃专利权,也可因未缴纳年费等原因导致专利权终止。
第六章 专利的复审与诉讼
第十四条 对专利申请被驳回不服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复审。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专利权的授予、无效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专利的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注:以上内容为《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的主要框架和部分条款摘要,如需获取完整全文,请访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或通过官方出版物查阅。